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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和《体育强国建设纲要》,进一步促进国际象棋项目的普及与提高,调动社会有关方面的积极性,保证“全国国际象棋之乡”称号授予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实现国际象棋项目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使其更好地为全民健康、大众体育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国际象棋之乡”(以下简称“国象之乡”)称号授予工作实行基层申报,地方审核,协会审批,协会监管的申报、审批、管理制度。
第四条 “国象之乡”授予对象为县级(含)以上开展国际象棋活动较好并具有特色的地区。
第五条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全面统筹管理并组织实施“国象之乡”称号的授予工作。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际象棋主管部门为称号授予工作的地方业务主管部门,应主动负责、积极配合本协会做好相关工作。
(一)国际象棋运动开展广泛,当地政府管理部门高度重视,有中长期发展目标,出台促进国际象棋项目普及发展的相关政策。
(二)已建立本地区国际象棋协会,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稳定的团队,负责国际象棋项目的普及开展工作。
(五)重视国际象棋的宣传工作,建立本地国际象棋网站或媒体频道,积极组织宣传、报道各类国际象棋活动。
1. 当地具备开展国际象棋普及活动的各类专业人才队伍,其中具有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教练和教师资质者不少于100人;拥有国家级裁判员、一级和二级裁判员不少于10人。
2. 当地不少于10所中、小学,5所幼儿园将国际象棋列入校本(园本)课程。若当地中、小学、幼儿园不足以上数量,则至少有80%的中、小学、幼儿园将国际象棋列入校本(园本)课程。
4. 当地公共区域内有明显的国际象棋标识(包括建筑、雕塑、户外大型棋具等)。
第八条 “国象之乡”的申请程序:申报地区提出申请,经所属地基层政府部门加盖公章,向本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际象棋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本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际象棋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本协会。
(二)加盖所属地区政府部门公章和本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际象棋主管部门公章。
(三)申请地区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当地开展国际象棋活动的有关历史及现状;本地国际象棋发展的优势及特色;地方政府支持开展国际象棋活动的政策性或指导性文件;举办国际象棋赛事和活动等情况介绍;本地区开展国际象棋活动的长期发展规划。
(五)本地区国际象棋协会人员情况和从事普及工作的教练员、教师、裁判员队伍情况,包括数量、专兼职情况、专业技术等级情况等。
(七)当地开展国际象棋活动的各类组织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俱乐部等培训机构)。
第九条 “国象之乡”的批准程序:本协会在收到全部合格申请材料后三个月内审查申请材料,并组织人员对申报地区进行实地考察(或者委托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际象棋主管部门实施考察);考察组将考察情况和审核意见报本协会审批。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本协会和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际象棋主管部门完成各项考察工作。
第十一条 审批结束后,本协会将拟授予称号名单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如出现异议,由本协会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期结束后,本协会对获批准的申报单位正式批复并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组织授牌工作。对未被批准“国象之乡”的地区,本协会将说明理由,并提出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 对被授予的“国象之乡”,本协会将给予项目开展方面的政策倾斜及业务支持。
第十三条 被授予“国象之乡”称号的地区,有权以“全国国际象棋之乡”的名义,在本地区依法开展国际象棋的普及推广等方面的活动,努力为本地区项目爱好者提供服务,推动地区国际象棋项目的广泛开展,为丰富广大爱好者业余文化生活服务。严禁任何地区和任何组织以此名义向当地群众进行摊派费用等违规违法活动。
第十四条 被授予的“国象之乡”在授予期内(四年)需承办至少一次国内或国际比赛,积极组队参加(或承办)全国国际象棋之乡联赛,参与本协会组织开展的其他九游娱乐各类赛事活动。
第十六条 “国象之乡”的授予周期内,本协会对“国象之乡”实行复查,一般在授予周期第四年的第三季度进行。
第十七条 根据复查结果,如无异议,下一周期继续享有“国象之乡”的称号。本协会对开展国际象棋普及推广工作富有成效的优秀“国象之乡”,在适当时机予以表彰。对开展工作不力、成效甚微的“国象之乡” 将及时提醒,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力,且给本项目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经本协会研究,将撤销该地区“国象之乡”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国象之乡”称号的授予是一项严肃而规范的工作,参与单位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申报,并在获得授予后积极开展国际象棋的普及推广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2011年1月1日发布的《全国国际象棋之乡称号授予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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